第12章 制度供给:非遗治理的政策工具优化
12.1 引言:从“抢救”到“治理”的制度转向
当我们审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演进,一个根本性的认识论转向正在发生。从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今,中国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以“抢救性保护”为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数以万计的遗产项目被记录、数以千计的传承人被认定、数以百计的传习所被建立。然而,当非遗保护从“抢救”阶段进入“治理”阶段,原有的制度框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问题的核心在于:现行政策工具是否足以支撑非遗从“文化化石”向“活态资产”的现代转化?本章将深入剖析制度供给不足的深层原因,并探讨如何通过政策工具的精细化、系统化与协同化,实现非遗治理从“被动保护”到“主动赋能”的范式转换。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前提:非遗治理的制度供给,不应被简单理解为“政府管什么、怎么管”的行政问题,而应被视为一个复杂的“制度生态系统”——它涉及产权界定、利益分配、跨部门协作、市场激励、社会参与等多个维度。任何单一维度的制度设计,都难以应对非遗在当代社会中面临的“适应性再生”这一根本命题。
12.2 分类分级管理的精细化:针对不同非遗类型的差异化施策
12.2.1 现行分类标准的局限性
中国现行的非遗分类体系主要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类。这一分类体系在识别和描述非遗项目时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当涉及具体的政策工具设计时,其局限性便暴露无遗。
第一个局限在于:分类标准过于宽泛,未能区分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本质差异。 以“传统技艺”类别为例,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与徽州三雕技艺同属一类,但前者已经形成了从原料开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到市场销售的完整产业链,而后者则因建筑装饰行业的现代化而面临市场需求萎缩。将两者置于同一政策框架下,必然导致“一刀切”式的管理困境——对景德镇而言,政策可能过于保守,阻碍了市场创新;对徽州三雕而言,政策可能过于激进,无法提供足够的“输血”支持。
第二个局限在于:未能充分考量非遗项目的“空间依附性”差异。 有些非遗项目(如太极拳、中医针灸)具有高度的“去空间化”特征,可以在任何地点传播与实践;而另一些项目(如福建土楼营造技艺、云南哈尼梯田农耕系统)则高度依附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生态系统。现行的分级管理制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主要依据行政级别划分,未能有效嵌入“空间-生态”维度,导致对“空间依恋型”非遗的保护往往停留在“项目名录”层面,而未能深入到“文化生态系统”层面。
12.2.2 差异化施策的理论框架
针对上述局限,本章提出一个基于“价值链-空间-生命周期”三维度的差异化施策框架。
第一维度:价值链特征。 每个非遗项目都对应着一个特定的“价值创造链条”——从原料获取、技艺传承、产品/服务生产到市场交易。根据价值链的形态,非遗项目可大致分为三类:
- 完整价值链型:如宜兴紫砂、苏州刺绣,从原料到终端市场形成完整闭环。政策重点应放在“市场秩序维护”与“品牌保护”上。
- 断裂价值链型:如某些传统医药配方、濒危方言,其价值链中的某些环节(如原料获取、市场应用)已经断裂。政策重点应放在“价值重构”与“产业链再造”上。
- 公共品型:如传统节日、民俗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品属性,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价值回收。政策重点应放在“公共财政支持”与“社区参与机制”上。
第二维度:空间依附性。 根据非遗项目对特定地理空间的依赖程度,可划分为:
- 高度空间依附型:如特定地理标志产品(茅台酒酿造技艺)、文化景观(西湖传说)。
- 中度空间依附型:如地方戏曲(昆曲、秦腔),需要特定方言环境与演出空间。
- 低度空间依附型:如书法、围棋,可以在任何文化环境中传播。
第三维度:生命周期阶段。 借鉴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非遗项目也经历着“引入-成长-成熟-衰退”的演化过程。不同阶段的政策需求存在显著差异:
- 引入期:需要“孵化型”政策,如启动资金、试点许可。
- 成长期:需要“扶持型”政策,如税收优惠、市场推广。
- 成熟期:需要“规范型”政策,如质量标准、知识产权保护。
- 衰退期:需要“抢救型”政策,如数字化记录、传承人补贴。
12.2.3 案例:传统工艺类非遗的差异化政策设计
以传统工艺类非遗为例,我们可以更具体地展示差异化施策的实践路径。
案例一: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完整价值链型、低度空间依附型、成熟期)
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规模,其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
-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景德镇制瓷”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打击假冒伪劣。
- 市场秩序维护:制定手工制瓷与仿手工制瓷的区分标准,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 创新激励:设立“传统工艺创新基金”,鼓励在保持核心技艺基础上进行产品形态、应用场景的创新。
案例二:苗族银饰锻制技艺(价值链局部断裂型、中度空间依附型、成长期)
苗族银饰在旅游市场中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原料成本上涨、传统纹样被机械复制等问题。其政策需求包括:
- 原料保障:建立传统工艺专用银料供应链,确保原料质量与来源可追溯。
- 纹样版权保护:对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传统纹样进行版权登记,防止商业化滥用。
- 社区参与机制:在旅游开发中建立“社区利益分成”制度,确保当地银匠群体从产业增长中受益。
案例三:土家族织锦技艺(断裂价值链型、高度空间依附型、衰退期)
土家族织锦所使用的传统植物染料(如马桑、五倍子)在自然环境中日益稀少,且市场需求极度萎缩。其政策需求聚焦于:
- 生态修复:将传统染料植物种植纳入退耕还林、生态修复项目。
- 抢救性记录:对濒危的织锦纹样、染色配方进行数字化建档。
- 替代性生计支持:为织锦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技艺传承补贴”的双重支持。
12.2.4 制度创新的技术路径
实现分类分级管理的精细化,需要配套的制度创新工具。
工具一:非遗项目“健康诊断”体系。 借鉴医学诊断模型,建立包含“传承活力指数”“市场适配指数”“生态支撑指数”等维度的评估体系,对每个非遗项目进行定期“体检”,为政策干预提供科学依据。
工具二:动态调整机制。 打破“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固化模式,建立非遗项目的“动态升降级”制度。对于保护不力、濒危程度加剧的项目,可下调保护等级并加强干预;对于成功实现“适应性再生”的项目,可上调等级并给予更大自主权。
工具三:政策工具箱的模块化设计。 将现有政策工具(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保障、人才支持等)进行模块化拆解,形成“政策菜单”。地方政府可根据非遗项目的具体诊断结果,从“菜单”中选择最合适的政策组合。
12.3 产权保护与利益分配:解决传承人权益保障的制度痛点
12.3.1 非遗产权问题的特殊性
非遗的产权问题,是横亘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一个“制度暗礁”。与一般物质财产不同,非遗具有典型的“准公共品”特征:一方面,它源于特定社区或群体的集体创造,具有“公域”属性;另一方面,传承人个体的智力投入与技艺诀窍,又具有“私域”属性。这种“公-私”混合属性,使得非遗的产权界定远比一般知识产权复杂。
从法律实践来看,现行制度面临三个核心困境:
困境一:传承人“身份”与“权益”的脱钩。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但这一制度更多是一种“荣誉认定”而非“权利确认”。传承人被赋予了“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但其因传承行为所创造的经济收益如何分配,法律并未给出清晰指引。以苏州刺绣为例,一位国家级传承人培养的徒弟,其作品价格可能因“师承关系”而溢价,但这种溢价如何在不同代际之间分配?制度上的空白导致大量“师徒反目”的案例。
困境二:集体创造与个人权利的张力。 许多非遗项目(如端午节、苗族古歌)是社区集体智慧的结晶,难以归因于某个特定个人。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商标、版权)都以“个人主体”为前提。当企业或个人将某个传统纹样注册为商标,从而排斥社区其他成员使用时,便产生了“公地悲剧”的逆向版本——“公地私有化”。
困境三:代际传承中的权益流失。 非遗的活态传承依赖于代际之间的知识转移。但在市场化背景下,掌握核心技艺的传承人往往面临“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困境。如果制度不能有效保护传承人的“核心技艺”不被无偿获取,传承人便会倾向于“留一手”,导致技艺传承的“代际衰减”。
12.3.2 制度设计的国际经验
在解决非遗产权问题上,国际上已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制度探索。
经验一: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制度。 日本将“保持者”(即传承人)分为“个人认定”与“团体认定”两类。对于集体性非遗(如能乐、歌舞伎),采用“团体认定”方式,由团体内部自行协商权益分配。这种“以团体为单元”的制度设计,有效缓解了集体创造与个人权利的张力。
经验二:秘鲁的“传统知识集体商标”制度。 秘鲁建立了针对原住民传统知识的“集体商标”保护体系。社区可以以集体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从而在商业使用中获得授权收益。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它将知识产权的主体从“个人”扩展到了“社区”,并建立了收益分配的社区内部机制。
经验三:中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实践。 中国已在茶叶、陶瓷、中药材等领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本质是一种“集体性知识产权”,它规定了特定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从而为区域内的所有生产者提供了“搭便车”的排他性保护。这一制度在非遗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具有广阔空间。
12.3.3 构建“三位一体”的产权保护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本章提出一个“三位一体”的非遗产权保护框架,涵盖“传承人权益”“社区集体权益”与“公共文化权益”三个层次。
第一层:传承人权益——建立“技艺诀窍”的准财产权保护。 借鉴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传承人的“核心技艺诀窍”视为一种“准财产权”。具体措施包括:
- 技诀备案制度:传承人可将其核心技艺诀窍(如配方、手法、火候控制等)以“保密备案”形式提交至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第三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该诀窍,将承担侵权责任。
- 传承合同范本:由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师徒传承合同范本”,明确约定技艺诀窍的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比例、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从而将师徒关系从“人情关系”纳入“契约关系”轨道。
第二层:社区集体权益——建立“传统知识社区共有”制度。 针对集体性非遗,引入“社区共有”概念。具体包括:
- 社区文化标识注册:允许社区以“集体名义”注册传统纹样、传统配方、传统表演形式的版权或商标。
- 社区内部收益分配机制:要求从非遗商业化中获益的企业或个人,向社区“文化发展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基金的使用由社区代表会议决定,用于非遗传承、社区公益等。
第三层:公共文化权益——建立“文化例外”的合理使用制度。 非遗作为民族文化瑰宝,其公共属性要求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私权垄断。具体包括:
- 教育与研究豁免:为学校、研究机构的非遗教学与学术研究提供“合理使用”豁免,无需取得传承人或社区授权。
- 非遗传承豁免:在社区内部进行的传统技艺传授、传统表演活动,不受知识产权限制。
- 文化再创作豁免:以非遗为素材进行的艺术再创作(如现代舞改编传统戏曲、当代艺术融合传统纹样),在尊重基本文化精神的前提下,可适度突破知识产权保护。
12.3.4 利益分配的动态平衡
产权保护的核心目的在于“利益分配”——既要激励传承人持续投入,又要确保非遗的公共文化属性不被资本异化。实现这一动态平衡,需要引入“利益分配矩阵”模型。
| 利益相关方 | 核心诉求 | 制度设计要点 | 典型案例 |
|---|---|---|---|
| 传承人 | 技艺诀窍不被无偿获取 | 技诀备案+传承合同 | 景德镇制瓷技诀备案 |
| 社区 | 集体文化不被私有化 | 社区文化标识注册 | 苗族古歌集体版权 |
| 企业 | 合法使用非遗元素 | 授权许可+收益分成 | 故宫文创联名合作 |
| 公众 | 文化共享与教育权利 | 合理使用豁免 | 学校非遗教学 |
| 政府 | 文化安全与有序发展 | 备案审核+纠纷仲裁 | 非遗产权仲裁中心 |
这一矩阵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将非遗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进行分离。传承人、社区、企业各自在价值创造链条中贡献不同要素(技艺、文化、资本),相应地获得不同形式的收益(技诀使用费、社区基金分成、商业利润)。而政府则扮演“守夜人”角色,确保分配过程公平透明,防止任何一方过度攫取。
12.4 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打破文旅、城建等部门壁垒
12.4.1 部门碎片化的制度根源
非遗治理的跨部门协同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协调难”的行政问题,实则根植于更深层的制度逻辑——现代政府的“条块分割”体制。
根源一:职能分工的“领地意识”。 在现行行政体系中,文化部门(文旅局)负责非遗的认定、保护与推广;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与市场秩序。每个部门都有其法定的“领地”与“政绩考核指标”,跨部门协作往往意味着“出让权力”或“承担额外责任”,自然缺乏内生动力。
根源二:政策工具的“碎片化”。 不同部门掌握着不同的政策工具:文化部门有“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住建部门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财政部门有“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这些资金往往各自为政,缺乏统筹使用。一个非遗项目若同时涉及技艺传承、建筑空间改造与市场推广,可能需要向三个部门分别申请资金,且面临不同的审批标准与绩效评估要求。
根源三:评价体系的“部门化”。 每个部门对非遗项目的评价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文旅部门关注“传承人数量”“展演场次”;住建部门关注“建筑风貌完整度”“空间利用率”;市场监管部门关注“商标注册数量”“产品质量标准”。缺乏统一的评价框架,使得跨部门协作缺乏共同的“语言”与“目标”。
12.4.2 协同机制的顶层设计
构建有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需要在三个层面进行制度创新:战略层面、操作层面与保障层面。
战略层面:建立“非遗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文旅、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的核心职能是:
- 制定区域非遗治理总体规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协作重点。
- 审议重大非遗项目的跨部门实施方案,协调不同部门的政策要求。
- 评估跨部门协作的绩效,建立“一票否决”与“联合问责”机制。
操作层面: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 在县/区级行政层级,设立“非遗治理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具体功能包括:
- 项目申报:传承人或企业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即可由窗口分发给文旅、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审核。
- 政策咨询:提供跨部门的政策解读与合规指导。
- 纠纷调解:对涉及多部门的非遗产权纠纷、利益分配纠纷进行“一站式”调解。
保障层面:建立“跨部门绩效评估”体系。 将非遗治理的跨部门协作成效纳入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具体指标可包括:
- 协作项目数量:各部门参与的跨部门非遗项目数量。
- 审批效率:跨部门审批的平均周期。
- 满意度评价:传承人、企业、社区对跨部门服务的满意度。
12.4.3 典型案例:老字号非遗的“空间-品牌”协同保护
以北京“老字号”非遗的现代转型为例,可以生动展示跨部门协同的必要性与实践路径。
背景: 北京拥有超过200家“中华老字号”,其中相当一部分同时涉及“传统技艺”(如全聚德烤鸭、六必居酱菜)与“历史建筑”(如前门大街、大栅栏的百年店铺)。这些老字号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技艺传承需要创新;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限制了空间改造。
问题: 文旅部门希望老字号通过体验式消费、文创开发实现品牌升级,但住建部门对历史建筑的“修旧如旧”要求,使得老字号难以增设现代化的厨房、体验区或展示空间。两部门各自为政,导致老字号陷入“想改不能改、不改又难活”的窘境。
协同方案: 北京市东城区率先建立了“老字号非遗协同治理平台”,由文旅局、住建委、规自委、市场监管局共同参与。具体措施包括:
- 联合规划:编制《老字号非遗空间保护与更新导则》,明确历史建筑中“可改造区域”与“不可移动构件”的边界,为空间改造提供合法依据。
- 联审机制:老字号的空间改造方案,由文旅局(评估技艺传承需求)、住建委(评估建筑保护要求)、规自委(评估规划合规性)三部门联合审批,实现“一次申报、一次踏勘、一次批复”。
- 品牌保护:市场监管局与文旅局共同建立“老字号品牌保护联盟”,对冒用老字号商标、盗用传统配方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效果: 以“六必居”为例,通过协同机制,其在保留前门大街百年店铺外观的前提下,获准对内部空间进行“适应性改造”:增设了酱菜制作体验区、历史展示厅与文创商店。改造后的店铺不仅销售额增长30%,更成为游客体验北京非遗文化的“打卡地”。这一案例证明:跨部门协同不是简单的“行政协调”,而是通过制度创新释放“制度红利”。
12.4.4 从“部门协同”到“系统治理”
跨部门协同的终极目标,不应止于“打破壁垒”的行政改良,而应迈向“系统治理”的范式转换。系统治理的核心在于:将非遗视为一个“活的生态系统”,而非部门职责的“拼图”。
理念转变: 从“各管一段”到“全生命周期管理”。非遗项目从“认定—传承—创新—市场—退出”的完整生命周期,需要各部门的“接棒式”协作。例如,文旅部门完成“传承人认定”后,应将信息同步给人社部门(用于社保补贴)、市场监管部门(用于商标保护)、教育部门(用于校园传承课程开发)。
工具整合: 从“政策碎片”到“政策工具箱”。将各部门的分散政策进行系统整合,形成“非遗治理政策包”。例如,一个“非遗工坊”项目,可同时享受文旅局的“传承补贴”、住建局的“历史建筑修缮补贴”、人社局的“技能培训补贴”、税务局的“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数据共享: 从“信息孤岛”到“数据中枢”。建立全国统一的“非遗治理大数据平台”,整合非遗项目信息、传承人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空间利用信息。各部门基于同一数据平台进行决策,避免“数据打架”与“政策冲突”。
12.5 制度优化的深层逻辑:从“管控”到“赋能”
12.5.1 反思“管控型”治理的局限
纵观中国非遗治理的制度演进,一个显著特征是从“管控型”向“赋能型”的缓慢转型。在“管控型”模式下,政府的核心角色是“管理者”——制定标准、审批项目、监督执行、处罚违规。这一模式在非遗保护的早期阶段(尤其是“抢救性保护”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内在局限也日益显现。
局限一:抑制创新活力。 严格的审批制度与标准规范,虽然确保了非遗项目的“原真性”,却往往抑制了传承人的创新动力。以传统戏曲为例,一些地方文化部门要求剧团必须“原汁原味”地演出传统剧目,否则可能面临“非遗项目摘牌”风险。这种“保护主义”思维,使得传统戏曲难以适应现代观众的审美需求,最终导致“保护性死亡”。
局限二:忽视市场力量。 “管控型”治理倾向于将非遗视为“文化事业”而非“文化产业”,对市场力量的介入持审慎甚至排斥态度。然而,非遗的活态传承离不开市场的“造血”功能——没有市场,就没有经济回报;没有经济回报,就没有年轻人愿意学习;没有年轻人学习,传承便难以为继。
局限三:增加行政成本。 事无巨细的审批与监管,需要庞大的行政资源支撑。在基层文化部门人手有限、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管控型”治理往往流于形式——审批变成“走过场”,监管变成“看材料”。
12.5.2 “赋能型”治理的核心理念
“赋能型”治理的核心理念是:政府从“管理者”转型为“赋能者”——通过制度设计,为传承人、社区、企业提供“自主发展”的能力与空间。
理念一:信任优先。 相信传承人是最了解其技艺的人,相信社区是最了解其文化的人。政府的角色不是“告诉传承人该怎么做”,而是“帮助传承人实现他们想做的事”。这意味着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增加“负面清单”管理——只要不违反法律底线、不破坏文化本真,传承人应有充分的创新自主权。
理念二:供需匹配。 从“政府提供什么,传承人接受什么”转向“传承人需要什么,政府提供什么”。这要求建立常态化的“需求调研”机制,定期收集传承人的政策诉求,并据此调整政策供给。
理念三:风险共担。 非遗的现代转型必然伴随不确定性。政府的角色不是“消除所有风险”,而是与传承人、企业共同承担“试错成本”。例如,设立“非遗创新风险基金”,对创新失败的项目提供“宽容性补偿”。
12.5.3 制度优化的“元规则”
在具体政策工具之上,本章提出三条“元规则”——指导所有制度设计的底层原则。
元规则一:最小干预原则。 只有当市场或社会机制失灵时,政府才应介入。例如,对于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的传统工艺(如宜兴紫砂),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转而专注于“市场秩序维护”与“品牌保护”。对于濒危的非遗项目(如某些地方戏曲),政府才应启动“抢救性保护”等强力干预。
元规则二:适应性原则。 制度设计应具有“弹性”与“学习能力”,能够根据非遗项目的实际演化动态调整。这要求制度本身具备“反馈-修正”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效果,及时废止无效政策,补充新政策。
元规则三:社区中心原则。 非遗的“活态性”决定了其治理必须以“社区”为中心。任何政策设计,都应以“是否有利于社区参与”“是否有利于社区受益”为最终评判标准。社区不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政策的“共同制定者”。
12.6 结语:走向“制度自信”的非遗治理
回到本章开篇的设问:现行政策工具是否足以支撑非遗的“适应性再生”?答案既是否定的,也是肯定的。
否定的方面在于:现行制度在分类管理、产权保护、跨部门协同等关键环节仍存在显著短板。这些短板不是技术性的,而是结构性的——源于“管控型”治理的路径依赖与“条块分割”的体制惯性。若不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创新,非遗的现代转型将始终面临“制度天花板”的制约。
肯定的方面在于:中国已经在非遗治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传承人认定”到“非遗工坊”,从“地理标志保护”到“文化生态保护区”,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传承人、企业、社区等多方主体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大量“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这些“草根智慧”正是制度优化的不竭源泉。
展望未来,非遗治理的制度供给不应止步于“查漏补缺”的修补式改良,而应迈向“制度自信”的系统性建构。这种制度自信,不是对既有制度的盲目乐观,而是对制度演化规律的深刻理解——好的制度不是“设计”出来的,而是在“实践-反馈-修正”的循环中“生长”出来的。
正如一棵大树需要根系、树干与枝叶的协同生长,非遗治理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分类管理、产权保护、跨部门协同等不同维度的“有机整合”。当这些制度工具形成合力,非遗便不再是被“抢救”的文化化石,而是真正“活”在当代社会中的文化活水——它滋养着传承人的生计、社区的认同、城市的记忆,以及一个民族的文化自信。
最后,让我们以一个问题结束本章:当制度供给的“最后一公里”被打通,当每一个传承人都能感受到政策的温度与力量,非遗的“适应性再生”还会远吗?
答案,不在政府的文件里,不在学者的论文里,而在每一个坚守技艺的传承人手中、每一个拥抱创新的企业心中、每一个珍视传统的人们的日常实践中。制度,只是为这些行动提供“土壤”与“阳光”;真正的“生长”,终究要靠文化自身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