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井田制度:经济基础与土地分配
井田制度是西周政治结构赖以维系的经济基石。宗法制度、分封体制与礼乐秩序,均需建立在稳定的土地分配与赋税汲取体系之上。本章旨在探讨井田制作为西周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分析公田与私田的划分及其所蕴含的剥削性质,进而考察贵族对公田的侵夺如何导致该制度的瓦解。这一经济基础的变化,构成了西周政治结构演变的内在动因。
9.1 井田制的理想模型与现实:公田与私田的划分及助法
9.1.1 井田制的经典表述与学术争议
关于井田制度的经典论述,首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在与滕文公及其臣毕战的对话中,系统阐述了周人的土地制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段话成为后世理解西周井田制的基本文献依据。按照孟子的描述,井田制以“井”字形划分土地,每井九百亩,其中中心一百亩为“公田”,周围八百亩分属八家农户作为“私田”。八家农户首先共同耕作公田,在完成公田的劳动之后,方得从事私田的劳作。这种“助”法,实质上是一种劳役地租的剥削形态。
然而,孟子所描绘的井田图景,并非纯粹的历史实录,而是掺杂了战国时代政治理想的“托古改制”成分。孟子本人亦坦言:“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这表明孟子所论的井田制,是为滕国行“仁政”而提出的规划方案,其中必然包含理想化的设计。徐中舒先生指出,孟子井田论中的“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以及“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田百亩”等具体数字,可能都出于孟子理想的规划,而非西周制度的原貌。西周时代,“亩”字虽已出现,但尚无明确以“亩”作为土地计量单位的史实。
尽管如此,孟子的井田论并非毫无根据。杨宽先生从世界古代土地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出发,论证了井田制度与古代村社土地制度的一致性。他指出,古代村社中主要耕地属于集体“占有”,既有集体耕作的耕地,也有平均分配给各户使用的份地,集体耕作的收入原先是用来支付公共费用的。井田制中的“公田”(亦称“籍田”或“耡”)即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即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判断,为理解西周土地制度的性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
9.1.2 “百亩”份地的标准与还受制度
井田制中“百亩”作为份地的标准面积,具有深厚的历史依据。古时所谓“亩”,是指高畦,“垄上曰亩,垄中曰甽”。古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是指一条六尺宽、六百尺长的高畦;“百亩之田”就是把一百条高畦并列,形成整整四方的一块田。根据洛阳金村出土战国铜尺和商鞅量推算,当时一尺合今0.23公尺,则“百亩”合今31.2亩。这一面积,大致适合当时生产力条件下一个农户的耕作能力。
战国时代的文献,为“百亩”份地提供了丰富的旁证。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反复言及“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八口之家”;荀子亦云:“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吕氏春秋·乐成》记载魏襄王时邺令史起之言:“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这表明当时魏国一般农民的耕作亩积都是百亩,只因邺地田质恶劣,才实行一夫二百亩的耕作制度。这种战国时代“家百亩”的普遍现象,应是西周井田制度平均分配份地的历史遗存。
井田制度不仅规定了份地的标准面积,还形成了按一定年龄的还受制度。《汉书·食货志》记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进一步详述:“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这种以结婚的一夫一妇为分配对象,二十岁受田、六十岁还田的制度,正是古代村社中还受份地的普遍做法,反映了西周土地制度中集体占有与个人使用相结合的特点。
9.1.3 井田制的实行区域与水利灌溉体系
井田制度为何要划成方整的井字形?杨宽先生认为,这首先与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密切相关。在古代盛行河流灌溉农业的国家,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是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头等重要任务。西周的封国,无论王畿还是诸侯领地,最初都设在有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区:周的王畿在渭水流域,晋的封国在汾水流域,齐的封国在济水流域,鲁的封国在泗水、洙水流域,汉阳诸姬在汉水流域。这些地区必须经常治理和管理水利,否则肥沃之地就会被淹没或变成沼泽。在当时生产力较低的水平下,由各户单独治理和管理水利是不可能的。井田制之所以划得方整,正是为了适应这一需要。
《考工记》详细记载了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结构,大小沟渠有浍、洫、沟、遂、畎等。虽然各地的井田不一定都有如此规模,但这种统一的排水系统是必须的。自西周时代起,田亩就有“东亩”“南亩”之分。《诗经·周颂》的《载芟》《良耜》,《小雅》的《大田》《甫田》,都曾说到“南亩”;《信南山》更明确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所谓“南亩”是行列南向的亩,“东亩”是行列东向的亩。这种划分并非随意,而是为了适应地势和河流的走向。《考工记》指出:“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凡沟逆地防,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谓之不行。”开沟渠必须顺应地的脉理,水的灌注必须顺应地理,才能发挥水利灌溉的功能。
表9-1 西周井田制中沟渠系统等级结构(来源:据《考工记》《周礼·遂人》整理)
| 沟渠等级 | 名称 | 宽度与深度 | 配套道路 | 对应田亩单位 |
|---|---|---|---|---|
| 一级 | 畎(甽) | 宽深各一尺 | 无 | 一夫之田 |
| 二级 | 遂 | 宽深各二尺 | 径(东西向) | 十夫之田 |
| 三级 | 沟 | 宽深各四尺 | 畛(南北向) | 百夫之田 |
| 四级 | 洫 | 宽深各八尺 | 涂 | 千夫之田 |
| 五级 | 浍 | 宽深各一丈六尺 | 道 | 万夫之田 |
井田制度中的“东亩”“南亩”安排,即所谓“疆理天下”之事,是由国家统一办理的。《左传·成公二年》记载,齐晋鞌之战后,晋国以“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作为讲和条件。齐使宾媚人(国佐)据理反驳:“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这段对话清楚地表明,井田的“东亩”“南亩”之分,本是为了“物土之宜而布其利”,而非仅考虑军事需要。到春秋时代,郑国子产仍曾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延续着井田制的传统。
值得注意的是,井田制度并非西周全部土地的统一形态。由于地形限制,方整的井田制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即所谓“衍沃”之地。山林沼泽地带不可能划分得如此整齐。《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楚国司马蒍掩“书土田”时,对不同地形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方法: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其中只有“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这种情形并非中国独有,在日耳曼的马克公社中,山林沼泽地带同样无法划分井田,因而那些地区的村社采用了不规则的划分方法。
9.1.4 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
井田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定期平均分配份地。孟子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禄不平。”这段话虽带有战国政治思想的色彩,但并非毫无历史依据。当古代实行井田制时,为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确实需要整齐地划分经界。
《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记载:“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径)术……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这种在正月修正田地的封疆经术的作法,是一种传统的老规矩,王念孙认为这就是管仲所说的“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比《月令》更早的《大戴礼记·夏小正》至少是春秋时代的月令,记载正月“农率均田”。郑玄曾用这句话来注解《月令》的相关段落,应该是对的。所谓“农率均田”,是农民相率进行均田之意。从《夏小正》正月要“农率均田”来看,中国早期的村社如同各国早期的村社一样,每年要把份地重新分配一次。
这种定期分配份地的办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为“换土易居”或“爰田易居”。《说文解字》解释“爰”字说:“爰田易居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进一步说明:“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居,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何休的说法,得到了近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称:“三年壹更赋田”,“赋”是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即指要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
何休所说的“三年一换土易居”,就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其中“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将土地分为三等品级:上田年年垦耕,中田二年轮流垦耕和休耕,下田三年中垦耕一年而轮流休耕二年。所谓“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居”,是为了使大家能够平均垦耕品级不同的田地,平均劳动生产的条件。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为了平均分配耕地,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为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国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
为了便于定期分配,井田有着平均划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结构。大概一大块井田的四周都有“封疆”,也或简称为“疆”。井田之内则有“阡陌”来划分,这种“阡陌”也称为“畔”或“径术”。细分起来,又有径、畛、涂、道等名称。《周礼·遂人》说:“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阡陌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他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解释说:“遂上有径,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其径东西行,故曰东西曰陌也;遂上之径东西行,则沟上之畛必南北行,畛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故曰南北曰阡也。”“阡陌”用来划分千亩和百亩,正是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
原始村社中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为了劳逸平均,使所得生产品均匀。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也还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力役,均分对贵族的力役。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汉书·食货志》论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说:“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9.2 贵族对公田的侵夺:井田制瓦解的经济原因
9.2.1 公田性质的转变与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井田制度中“公田”与“私田”的划分,表面上是村社集体土地制度的体现,但实际上,随着西周政治结构的发展,“公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原始村社中,集体耕作的耕地收入是用于支付公共费用的。然而,在西周分封体制下,各级领主贵族逐渐将“公田”据为己有,使其成为贵族私有土地的组成部分。
赵光贤先生对此有精辟的分析。他指出,西周的土地制度既不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也不是“土地国有制”,而应当是贵族土地所有制。持“土地国有制”观点的学者认为,西周土地不能买卖,便是土地国有的特征。但赵光贤先生指出,不能倒过来说凡是不能买卖的土地,便一定是土地国有。西周的天下土地最高主权属于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度,土地被分封给亲属子弟和有功之臣。这些被封的大贵族建立封国,又同样向下属一级一级分封下去,自然构成各级领主贵族的土地所有者。在理论上,土地是上级分封的,当然也可以由上级收回,因此不会出现买卖现象。这与欧洲中世纪法兰克领主的封地,自9世纪后叶起可以世袭但仍不能买卖转让的情况相似。虽然土地不能买卖,但不失其为领主贵族土地私有制。
另一个支持“土地国有制”的论据是地租与课税合而为一。但赵光贤先生认为,地租与课税的合一,是由于地主与国家合而为一的结果。在西周,地租与课税确实是合一的,但占有这种地租和课税的,不是与地主合而为一的国家政府,也不是周天子本人,而是分散在各地的各级领主贵族。西周政府只作为最大的领主,直接剥削耕种首都附近土地的那部分农民,绝对没有向全国各诸侯领地上的农民进行直接地租剥削的史实。既然占有全国耕地的课税与地租者不是与地主合一的国家,那就不能说是土地国有制。
因此,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虽名为“公田”,实则已为各级贵族所掠夺,变成各级贵族的私有土地。即便是最大贵族的周天子,也只能直接剥削首都附近的那部分农民,绝对没有直接剥削全国各诸侯领地内农民的史实。这种状况,标志着井田制度从原始村社的集体土地制度,向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实质性转变。
9.2.2 “助”法与“彻”法的并行:两种剥削形态的并存
西周的土地制度并非单一形式。孟子指出:“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又说:“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表明周人实行“彻”与“助”两种制度。孟子进一步区分:“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他把“野”和“国中”很清楚地分为两种制度:助法(或称藉法)是一种借民力助耕公田、用劳役地租剥削的井田制度,实行在较远的“野”中;彻法则是一种抽取十分之一税的剥削方式,实行于较近的“国中”。
“助”法的实质是劳役地租。西周井田制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种,“私田”是授予农民的份地,收获归农民私有。但领“私田”的农民必须在领主的“公田”上无报偿地服一定天数的劳役。所谓“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耕完公田,才得归耕私田。“公田”既是由农民助耕,所以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又因为是借民力而耕,所以孟子又说:“助者藉也。”
马克思曾指出封建社会中农民被榨取的情况:“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在实际上属于他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直接生产者为自己作的劳动,和他为地主作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还是分开的。”这与井田制中农民在公田与私田上分开劳动的情况基本一致。按西欧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一般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其中劳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态。井田制中的“助”法,正是这种初期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剥削形态。
“彻”法则与“助”法不同。赵岐注《孟子·滕文公上》:“彻,犹人彻取物也。”《毛诗·豳风·鸱鸮》:“彻,剥也。”足见“彻”是通量土地之所入而取之于民,与借耕代赋的井田不同。“彻”法实行于“国中”,即国都及其近郊地区,这里的居民是国人阶层,其剥削方式采取实物税的形式,而非劳役地租。这种“助”与“彻”并行的制度,反映了西周土地制度中城乡之间的差异,也是国野分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
9.2.3 贵族对公田的侵蚀与井田制的危机
井田制度的存续,依赖于公田与私田之间稳定的平衡关系。然而,随着西周政治的演变,贵族对公田的侵蚀日益加剧,最终导致了井田制度的瓦解。
孟子已经洞察到这一趋势。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正是贵族侵占公田、破坏井田经界的真实写照。贵族通过“慢其经界”,即模糊或移动土地疆界的方式,将原本属于村社集体或国家控制的公田转变为自己的私产。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贵族利用政治权力侵占公共土地资源。
贵族对公田的侵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随着西周政治结构的演变,贵族阶层的政治权力不断膨胀,特别是在共、懿、孝、夷时期以后,王权相对衰落,贵族势力上升,他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第二,公田作为村社集体土地,其管理相对松散,缺乏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容易成为贵族侵占的对象。第三,井田制度中的定期平均分配份地制度,虽然旨在维持公平,但也为贵族干预土地分配提供了可乘之机。贵族可以通过控制“均田”过程,将优质土地分配给自己或亲信,从而侵蚀村社的集体利益。
井田制的瓦解,还表现为“彻”法逐步取代“助”法的趋势。劳役地租(助法)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剥削形态,需要农民在公田上进行集体劳动,管理成本较高,效率也较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实物地租(彻法)逐渐显示出优势。实物地租按土地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征收,农民可以自主安排劳动时间,生产效率较高,对贵族而言也更加稳定可靠。因此,从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是井田制度瓦解的重要经济动力。
此外,商业与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对井田制度造成了冲击。西周晚期,贝与铜(金)已作为货币流通。郭宝钧先生根据《易经·损卦》六五、《易经·益卦》六二皆有“或益之十朋之龟”的语句,指出“以十朋评龟价,是明明以朋贝来作计算物价的单位,非货币而何?”金文中屡见“锡金”若干“鋝”的记载,货价亦以“鋝”计算。货币的出现是商业发展的象征,商业的发达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使土地买卖成为可能,从而从根本上瓦解了井田制度“田里不粥”的原则。
9.2.4 井田制瓦解的政治后果
井田制度的瓦解,对西周政治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经济基础的变化动摇了分封体制的根基。分封制度的核心是“授民授疆土”,即周天子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向下分封给卿大夫。井田制度是这一分封体系的经济支撑:公田的产出用于供养贵族,私田的产出则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当井田制度瓦解后,土地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周天子手中转移到各级贵族手中,分封制度的等级秩序随之松动。
第二,井田制的瓦解导致了“国人”阶层的分化和政治参与的变化。在井田制度下,国人是享有份地并承担兵役和赋税义务的自由民阶层。随着井田制的破坏,部分国人失去土地,沦为无产的流民,而少数国人则通过侵占公田或商业活动积累财富,上升为新的富户。这种分化削弱了国人阶层的整体力量,改变了西周政治的社会基础。
第三,井田制的瓦解还促进了“税亩”制度的出现。春秋时期,各国相继改革赋税制度,如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作丘赋”、楚国的“量入修赋”等。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是放弃基于井田制的“助”法,转而按照实际耕种的田亩面积征收实物税。这一转变标志着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全面过渡,也意味着井田制度作为西周经济基础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
9.3 章节小结
井田制度是西周政治结构的经济基础。本章从井田制的理想模型与现实出发,分析了公田与私田的划分及其所蕴含的剥削性质,进而考察了井田制的实行区域、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以及贵族对公田的侵夺如何导致该制度的瓦解。
研究表明,井田制度本质上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在井田制中,公田(籍田)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是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份地以“百亩”为标准面积,实行按年龄的还受制度(二十岁受田,六十岁归田),并定期进行平均分配(最初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井田制之所以划成方整的井字形,首先是为了适应统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因此一般只实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区(“衍沃”之地),而山林沼泽地带则采用其他土地管理方式。
西周的土地制度并非单一形式,而是“助”法与“彻”法并行。“助”法是一种劳役地租的剥削形态,农民在领主的公田上无偿劳动后,方能耕种自己的私田;“彻”法则是按土地产量十分之一征收的实物税,实行于“国中”地区。这种并行制度反映了西周社会“国野分治”的经济维度。
然而,井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贵族对公田的持续侵蚀。贵族通过“慢其经界”等方式侵占公田,将其转变为私有财产。随着西周政治结构的演变,王权衰落、贵族势力上升,商业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井田制度从内部瓦解。井田制的瓦解,不仅动摇了分封体制的经济基础,也促进了“税亩”制度的出现和国人阶层的分化,成为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要经济动因。
从更宏观的历史视角看,井田制度作为西周政治结构的经济基础,其形成与演变与宗法制度、分封制度、礼乐制度等上层建筑密切关联。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调整。西周政治结构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井田制度从确立到瓦解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重新配置。理解井田制度,不仅是认识西周经济史的关键,更是理解西周政治结构演变规律的重要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