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地方行政:国野制度与乡遂体系
西周王朝在确立宗法分封的政治框架后,面临的核心治理问题之一,是如何在广袤的疆域内实现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有效控制与资源汲取。与中央官制的双轨体系相配合,西周在地方行政层面构建了一套以“国”“野”二元划分为核心、以“乡”“遂”组织为载体的治理体系。这套体系不仅界定了“国人”与“野人”迥异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更通过军事化的组织方式,将地域行政、军事动员与等级身份融为一体,成为西周政治结构得以稳定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
8.1 国人与野人的身份界定: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差异
8.1.1 “国”“野”空间划分的制度逻辑
西周地方行政的基本前提,是对统治空间进行“国”与“野”的二元划分。所谓“国”,主要指王城或诸侯都邑及其近郊区域;而“野”,则泛指郊外的广大乡村地带。这种空间划分并非单纯的地理概念,而是具有深刻政治内涵的等级区分。《尔雅·释地》载:“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经典释文》引李巡本“牧”作“田”,《素问·六节藏象论》王冰注引作“甸”,可知“田”“甸”古通用。《周礼·春官·序官》郑注与《通典·凶礼》引《礼记》卢植注均言“郊外曰甸”,与《周礼》将郊外称为“遂”的制度相吻合。由此,“甸”即“遂”,是因“治田”而得名 。
在政治实践中,这种空间划分直接对应着身份等级。居于“国”中的居民被称为“国人”,居于“野”中的居民则称为“野人”或“鄙人”。两者在政治权利、法律地位、兵役义务和经济负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文献与金文材料来看,“国人”的主体是周族宗法贵族的下层,即“士”阶层,以及部分与周族关系密切的工商业者。他们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议论国政、选举卿大夫乃至废立国君的权利。而“野人”则主要是被征服的殷商遗民及周边土著族群,其政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承担繁重的劳役与农业生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国”“野”分治并非西周独创,而是对商周之际政治格局的制度化回应。商代晚期已存在“邑”与“莫”(甸)的区分,西周在此基础上将其发展为系统的治理制度。传世文献与出土金文均提供了有力证据。师酉簋与询簋铭文显示,“邑人”与“师氏”同为师氏所职掌。师酉簋载:“王乎(呼)内史吴册命师酉曰:……今余唯先王命,女(汝)官(司)邑人、师氏。”此处“邑人”为乡邑长官,“师氏”为师旅长官,两者合于同一职司,表明当时师旅即抽调京师近郊乡邑公民编制而成 。
8.1.2 “邑人”与“奠人”:乡遂制度在金文中的反映
西周金文中的“邑人”与“奠人”是理解国野制度的关键概念。师鼎铭文提供了更为详尽的线索:“王乎(呼)乍(作)册尹令(命)师疋师俗(司)邑人隹(与)小臣、善夫、守□、官犬、眔奠人、善夫、官守友。”周王命令师帮助师俗掌管“邑人”与“奠人”之官。铭文表明,“邑人”之官下有小臣、善夫等属官,“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等,两者为相类的官职。“奠人”当读为“甸人”,即相当于《周礼》的“遂人”。据此,“邑人”即相当于《周礼》的乡大夫,“奠人”即相当于《周礼》的遂人,西周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 。
然而,西周的乡遂制度与《周礼》所述存在重要差异。金文显示,“邑人”和“奠人”都隶属于“师氏”掌管,这与《周礼》将乡遂长官与师氏分离的制度不同。这一差异揭示了西周地方行政的军事化特征:师氏作为高级军事长官,同时兼任地方行政长官,其下属的“邑人”与“奠人”既是乡邑长官,又是师旅长官。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使周王朝能够高效地动员国人与野人承担不同性质的义务。
宜侯簋铭文进一步印证了“奠”(甸)的行政区划性质:“易(锡)在宜王人□又七生(姓),易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其中“奠”指宜地的郊外地区,“七伯”为当地土著首领。这表明在诸侯封国中,同样存在着“国”与“甸”的空间划分,且“甸”区由土著首领管理,其居民身份低于“王人” 。
8.1.3 国人的政治参与与野人的身份特征
国人的政治参与权是西周政治结构的重要特征。在重大政治决策中,国君往往需要征询国人的意见。《周礼·小司寇》记载了“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的制度,即当国家面临危难、迁都或立君等重大事项时,国君须召集国人进行咨询。这种“国人参政”传统在西周至春秋时期持续存在,成为制约君权的重要力量。国人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祭祀、军事征召时担任甲士、在国政讨论中发表意见、以及通过“谤”的方式批评执政者。
与国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野人的政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野人不能参与国政,无权担任官职,在军事上主要承担后勤保障而非直接作战。然而,野人的身份并非奴隶。从文献记载看,野人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被随意处死。《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过卫,“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土块)。公子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堂堂贵族受到野人侮辱,不仅没有杀戮,连鞭打也未实施,反而稽首受之,说明野人的身份高于奴隶。野人还可以讥讽统治者,《左传》定公十四年记载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太子蒯聩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太子羞之”。这种对统治者的公开嘲讽,也反映了野人并非完全丧失人身自由 。
8.1.4 国野分治的社会经济基础
国野分治的形成,根植于西周的社会经济结构。西周实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公社制度,即所谓的“井田制”。在国中,国人以宗族为单位聚居,享有“受田”的权利,即在“公田”上提供劳役,同时耕种“私田”以维持生计。而在野中,野人同样以公社形式组织生产,但其身份等级较低,承担的劳役更重,且无权参与政治事务。
这种二元结构的经济意义在于:国人作为统治阶层,其经济基础主要来自对野人的剥削。国中的“士”阶层通过服兵役获取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而野人则通过提供劳役和物产来支撑国人的统治。《尚书·费誓》记载伯禽率师征伐淮夷徐戎时,对“鲁人三郊三遂”均征发物资与力役,说明乡遂制度不仅是行政组织,更是资源汲取的渠道 。
表8-1 国人与野人权利义务对比
| 身份类别 | 居住区域 | 政治权利 | 军事义务 | 经济义务 | 法律地位 |
|---|---|---|---|---|---|
| 国人 | 国都及近郊(乡) | 参政、议政、选举 | 充当甲士(主力) | 服兵役、纳税 | 身份自由,受礼法保护 |
| 野人 | 郊外(遂/甸) | 无权参政 | 后勤保障、劳役 | 生产劳动、纳贡赋 | 身份较低,但非奴隶 |
(来源:综合《周礼》《左传》《国语》及西周金文资料)
8.2 乡遂组织的军事化特征:国人兵役与野人劳役
8.2.1 “六师”“八师”的军政合一体制
西周地方行政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军事化组织方式。金文中的“六师”与“八师”,既是国家的军事组织,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六师”驻扎于宗周(镐京)地区,“八师”则驻守于成周(洛邑),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王朝的核心武装力量。这种军事编制与乡邑编制的结合,体现了西周“兵农合一”的治理理念。
从金文材料看,“六师”与“八师”内部设有“冢司土”(大司徒)等官职。壶铭文记述周王命令继承祖父和父亲的职司,“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司土”原为掌管土地的官员,因兼管征发徒役,后称“司徒”。“成周八师”既然设有“冢司土”之官,必然“八师”本身拥有土地和人口,即八师不仅是军事单位,也是行政单位 。
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使“师氏”成为兼具军事指挥与地方行政双重职能的关键人物。师氏统率的“六师”和“八师”,其兵源主要来自京师近郊的乡邑居民,即“国人”。因此,乡邑的长官“邑人”同时也是师旅的军事长官,其下属的“虎臣”为武官。这种制度安排,使周王朝能够迅速动员国中成年男性投入战争,同时维持对野人的常态化劳役征发。
8.2.2 乡遂组织的层级结构
西周乡遂组织的具体结构,虽然《周礼》的记载可能经过理想化加工,但其基本框架仍可窥见。据《周礼·地官·司徒》所述,乡的组织层级为: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遂的组织层级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尽管这种整齐划一的数理结构可能反映了战国以后的制度化构想,但其反映的“乡”与“遂”作为国、野行政组织的基本框架,与金文材料相互印证。
从金文“邑人”与“奠人”的职掌来看,乡遂组织确实存在“邑”与“甸”的区分。询簋铭文记载“先虎臣后庸”的“庸”,当为奴仆,指西门夷以下许多夷族部落。这些夷族部落已降为“庸”,归师氏掌管。其原因在于,除了可以奴役外,这些夷族部落还可充当警卫队。《周礼·师氏》载:“使其属率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周礼·司隶》亦言:“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和野舍之厉禁。”这种“四夷之隶”即询簋所说的“庸”,他们“守王宫和野舍之厉禁”,具有警卫队的性质 。
8.2.3 国人兵役的制度化运作
国人的兵役义务是西周军事制度的核心。在正常情况下,国中的成年男性在适龄时须自备武器装备,编入“六师”或“八师”接受军事训练,并随时准备应召出征。这种兵役制度与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兵制具有相似性。在雅典,自由公民居住的自治区叫“得莫”,十个“得莫”构成一个部落,这种“地域部落”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也是一种军事组织。西周王城和诸侯国都中“乡”的组织,性质上与雅典的“地域部落”相同 。
国人在军事上的核心地位,使其成为西周政权最重要的武装支柱。据《周礼·夏官·司马》记载,王畿六乡的居民被编为“六军”,每军约一万二千五百人。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为后世的理想化表述,但“乡”与“军”的对应关系,反映了国人兵役的制度化特征。国人的军事义务不仅限于作战,还包括修筑城防、道路等军事工程。在战时,乡中的成年男性须全部动员,组成野战部队;在平时,则轮番担任警卫和戍守任务。
8.2.4 野人劳役的征发与管理
与国人承担兵役不同,野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役和物产。野人居住在“遂”或“甸”中,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西周政权通过“遂人”等官吏,对野人进行管理,征发力役和物产。《周礼·遂人》载:“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锄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强予任甿。”所谓“甿”,即野人,其身份地位低于国人,但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与管理。
野人提供的劳役主要包括:耕种公田、修筑道路、兴修水利、运输物资、担任后勤等。在军事行动中,野人通常不直接参与作战,而是承担运输粮草、修建营垒、看管俘虏等辅助性任务。这种分工既体现了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差异,也反映了西周政权对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从金文材料看,师氏掌管“奠人”的原因,在于郊外的“甸”是征发力役和物产的对象,可以从中征发军队所需的力役和物资。这种制度使周王朝能够在维持军事优势的同时,保持对农业生产的有效管理,从而实现了耕战合一的经济模式。
8.2.5 乡遂制度与春秋战国县制的历史关联
西周乡遂制度对后世地方行政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春秋时期,随着宗法分封制的逐渐瓦解,各国在地方行政上开始出现县、郡制度。然而,县、郡制度的萌芽仍带有乡遂制度的痕迹。春秋初年,各国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领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 。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时期的县、郡制度并没有完全取代乡遂制度,而是与之并存。楚国的县制尤其体现了这种并存关系。楚国在灭国置县时,没有打乱原来民族的社会组织,而只对其都鄙结构予以局部改革,并派县公进驻都城行使管辖权。如《荀子·非相》曰:“楚之孙叔敖,期思之鄙人也。”期思为楚县,县下有鄙,表明楚境内的若干楚县其实就是若干个都鄙结构,县邑即都,县邑外是鄙 。
齐国的“参其国而伍其鄙”改革,同样体现了乡遂制度的延续与变革。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其国而伍其鄙”,在全国设置二十一个乡,其中工商六乡,士十五乡,令士、农、工、商各等级不可杂处迁徙,互相隔离居住。又制鄙为五属,将郊外地区划分为五区,属下有县,县下有乡,乡下有卒,卒下有邑,邑下有家。这一制度旨在“定民之居”与“成民之事”,为稳定社会秩序、发展齐国经济、增强国力起了重要作用 。
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的普遍推行,西周乡遂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乡遂制度所确立的“国野分治”“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等治理原则,被后世郡县制所吸收和改造。秦国商鞅变法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史记·商君列传》),正是对西周乡遂制度进行官僚化改造的结果。商鞅“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同时“普遍推行县制”,将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设有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正式确立 。
8.2.6 乡遂制度与古代雅典公民兵制的比较
西周乡遂组织的军事化特征,与古代雅典的公民兵制存在显著相似性。在雅典,自由公民居住的地域组织“得莫”同时也是军事组织的基本单位。十个“得莫”构成一个部落,这种“地域部落”既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又是一种军事组织。西周时代“六师”和“八师”的性质与此类似:它们既是国家的军事组织,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统率这些军队的长官“师氏”,既是高级的军事长官,又具有地方行政长官的性质,其直属的主要官员就有乡邑的长官“邑人” 。
然而,两者也存在重要差异。在雅典,除了由“地域部落”公民编制成的军队以外,还有由奴隶编制的警察部队。西周时代国家的主要特征与此类似:除了由国人组成的“六师”“八师”外,还有由夷族部落降服人组成的“庸”,担任警卫队职责。但西周乡遂制度的核心特征在于,师氏同时掌管“邑人”和“奠人”,即同时管理国人与野人,这与雅典的纯粹公民兵制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反映了西周政治结构的等级特征: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差异通过行政组织得到制度化表达。
8.3 都鄙制与乡遂制度的空间结构
8.3.1 都鄙制的多层结构
西周地方行政的空间结构,不仅包括国都及其近郊的“乡”,还包括卿大夫采邑形成的“都”与“鄙”。春秋时期,随着卿大夫世族力量的发展,“都”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以卿大夫居住的邑和邑外的郊构成了新的都鄙组织。因此,春秋时都鄙的形态和结构是多层次的:以国君(或大夫)为首的贵族和国人居于国都及附近四郊,以郊为界,广大的被统治者野人(即庶人或鄙人)则居于郊外的广大地区 。
这种多层结构意味着,西周的地方行政并非单一的国野二元划分,而是包含多个层级的都鄙体系。在诸侯国层面,国都及其近郊构成“都”,郊外为“鄙”;在卿大夫采邑层面,其居住的邑及其郊外同样构成小型的都鄙结构。这些小都鄙相对于诸侯国的都而言,又与封邑一起构成了鄙的整体。
郑国子产进行的都鄙改革,明确提出了“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为伍”(《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原则。这一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同时把士民按五家为伍编制起来,大体与齐国所做的类似 。这表明,都鄙制的运作需要明确的制度规范,以确保不同等级间的秩序。
8.3.2 乡遂制度与都鄙制的关系
乡遂制度与都鄙制并非相互排斥,而是构成西周地方行政的两个维度。乡遂制度侧重于国都及其近郊的行政组织,强调“乡”与“遂”的二元划分;都鄙制则侧重于卿大夫采邑的治理,强调“都”与“鄙”的层级关系。两者共同构成西周地方行政的完整图景。
从空间分布看,乡遂制度主要适用于王畿和诸侯国都地区,而都鄙制则适用于卿大夫的采邑。然而,两者之间存在交叉:卿大夫的采邑往往也设有“乡”和“遂”的组织,只是其规模较小、层级较低。这种交叉反映了西周政治结构的层级特征:从周王到诸侯,再到卿大夫,每一层级都遵循类似的国野分治原则。
西周、春秋时代的都鄙制,是在生产力不很发达、农村宗族公社组织仍然存在的前提下产生的。到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逐步瓦解,个体经济形成,居民的流动杂处及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都鄙制开始解体,国家变为独立性更强的、以划分县郡、募辟官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性国家 。
8.3.3 乡遂制度的空间范围与人口构成
根据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西周乡遂制度的空间范围大致如下:国都城墙以内为“国中”,城墙以外至郊门之间为“郊”,郊门以外至百里为“甸”(即“遂”),甸以外至二百里为“稍”,稍以外至三百里为“县”,县以外至四百里为“都”,都以外至五百里为“畺”(即“疆”)。这一“五服”划分虽经《周礼》系统化,但其反映的空间等级观念与西周地理治理实践相符。
在人口构成上,乡遂制度将居民按身份等级进行空间隔离。国中及近郊居住的“国人”主要包括周族宗法贵族的下层(“士”)、手工业者(“工”)和商人(“商”)。郊外(遂)居住的“野人”则主要是被征服的殷商遗民和周边土著族群。这种空间隔离不仅有利于统治,也强化了身份认同与社会秩序。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其国而伍其鄙”时,明确要求“士、农、工、商各等级不可杂处迁徙,互相隔离居住”。这一原则正是西周乡遂制度社会隔离功能的延续。通过空间隔离,不同身份群体被固定在不同的地域组织中,从而维持了等级秩序和社会稳定。
8.4 乡遂制度的演变与历史意义
8.4.1 从西周到春秋的制度转型
西周乡遂制度在春秋时期经历了重大转型。随着铁器时代的来临、井田制的破坏以及宗法分封制的衰落,乡遂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逐渐瓦解。春秋时期,各国在地方行政上开始出现县、郡制度,标志着地方行政从贵族分权向君主集权的转变。
然而,乡遂制度的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在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乡遂制度与采邑制度并存。到中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领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抵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 。
春秋时代县、郡的出现,动摇和打破了宗族贵族世袭采邑制度的传统,冲破了分封制的壁垒,在地方政治管理体制方面开创了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郡、县二级制地方行政制度的普遍推行开辟了道路。然而,这一时期的县、郡组织还不够完善,行政、司法、军事等职务上的分工还没有像战国时那样明确和细致,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官僚体制,也没有明确县、郡的建制和管辖关系,因此,它仅仅是新的地方制度的萌芽而已 。
8.4.2 乡遂制度的历史遗产
西周乡遂制度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史上的影响极为深远。其核心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国野分治”的治理理念。西周通过国野二元划分,将统治空间与身份等级相结合,实现了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差异化治理。这一理念被后世郡县制所继承,但形式有所改变:秦汉以后,“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差异逐渐转化为“编户齐民”与“流民”的区分,但空间隔离与身份管理的原则仍然延续。
第二,开创了“军政合一”的行政传统。西周乡遂组织将军事编制与行政组织合为一体,使地方行政具有高度的军事动员能力。这一传统在春秋战国的“兵农合一”制度中得到延续,并在秦汉的“材官”“骑士”制度中留下痕迹。汉代的“都试”制度,即每年秋季由郡守召集县中成年男子进行军事训练,可以追溯到西周乡遂组织的军事化特征。
第三,奠定了“城乡二元”的治理模式。西周国野分治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秦汉以后的“城郭”与“乡野”的区分,以及“市籍”与“乡籍”的管理差异,都可以追溯到西周的乡遂制度。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四,为官僚制的地方行政提供了制度基础。西周乡遂组织中的“邑人”“奠人”等官职,虽然仍带有贵族世袭特征,但其职能分化已显示出官僚制的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县、郡制度的出现,正是对西周乡遂制度进行官僚化改造的结果。秦国商鞅变法时“集小乡邑聚为县”,正是将西周乡遂组织纳入中央集权体制的关键步骤。
8.4.3 乡遂制度与西周政治结构的整体关联
乡遂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西周政治结构的其他要素密切关联。在宗法制度层面,乡遂组织将宗族血缘关系与地域行政相结合,使宗族组织成为地方行政的基本单元。在分封制度层面,国野分治为诸侯封国提供了治理模板,使周王朝的统治模式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礼乐制度层面,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差异通过礼制得到强化,如“国中”与“野外”的祭祀规格、服饰等级均有严格区分。
更重要的是,乡遂制度与中央官制的双轨体系相互配合。卿事寮通过“师氏”系统掌握地方军事力量,太史寮通过“邑人”“奠人”系统管理地方民政。这种“军事—民政”的分工,使中央政权能够有效控制地方,同时保持行政效率。师鼎铭文显示,周王通过命令师来帮助师俗掌管“邑人”与“奠人”,体现了中央对地方行政的直接干预能力。
从政治结构演变的视角看,乡遂制度是西周“天命—宗法—分封”三位一体政治框架在地方层面的具体落实。它通过空间隔离与身份管理,将“天命”赋予的统治合法性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技术,将“宗法”规定的血缘等级转化为地域组织,将“分封”确立的政治格局转化为行政体系。因此,理解乡遂制度,是理解西周政治结构整体运作的关键环节。
8.5 章节小结
西周地方行政的国野制度与乡遂体系,是中国古代地方治理制度的重要创举。它通过“国”与“野”的空间划分,界定了“国人”与“野人”迥异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国人享有参政、议政、充当甲士等政治军事权利,野人则主要承担农业生产与劳役义务。金文材料中的“邑人”与“奠人”官职,印证了乡遂制度在西周的实际运作。
乡遂组织的军事化特征,使西周地方行政具有高度的动员能力。“六师”与“八师”的军政合一体制,将军事编制与地域组织融为一体,实现了兵农合一、耕战结合的治理模式。这种制度与古代雅典的公民兵制具有相似性,但更强调等级区分与空间隔离。
从历史演变的视角看,西周乡遂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的基本范式。春秋战国时期县、郡制度的出现,正是对乡遂制度进行官僚化改造的结果。国野分治、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等治理原则,被后世郡县制所吸收和改造,成为秦汉以后中央集权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因此,理解国野制度与乡遂体系,不仅是认识西周政治结构的关键,更是理解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进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