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宗法制度:血缘与政治的融合机制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核心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系统性的变质与扩大而成。西周时期,这一制度不仅是贵族内部的组织原则,更与政权机构密切结合,从而确立了各级族长的统治权力和相互关系,实现了血缘与政治的高度融合。本章旨在系统分析宗法制度的形成过程、核心运作机制及其政治含义,重点探讨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以及大宗与小宗之间的层级结构如何整合统治集团。
3.1 从商代继承制到周代宗法制的转型
3.1.1 商代继承制的特征与局限
商代前期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主要特征。这一制度并非偶然现象,而是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据《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商族自盘庚迁殷之前,是一个“不常厥邑”的流动部族,自契至汤凡八迁,自汤至盘庚凡五迁。这种频繁迁徙的流动生活方式,使得氏族组织在社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兄终弟及”正是适应这种社会组织形态的继承方式[1]。
从人类学的比较视角观察,这种继承制度在世界各地原始氏族中具有普遍性。例如,澳大利亚图腾团体的首领继承规则是:首领去世后,由其最长的兄弟继位,遍及诸兄弟及其父兄弟的诸子;若这些兄弟皆已不存在,则由最长之子继位[1]。这一例证有力地说明,“兄终弟及”并非由于“王子年幼”等偶然原因所致,而是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的必然产物。
然而,商代后期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自盘庚迁殷之后,商族改变了“不常厥邑”的习惯,进入定居生活,“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迁都”。这一社会制度的变革,也反映在王位继承法的改变上。武丁以后,社会虽已变革,但政治上层建筑的滞后性使得“兄终弟及”的习惯仍保留了一段时间。自武丁以后的商王,开始实行生前预立王嗣的制度,《尚书·无逸》谓:“自是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徐中舒先生认为,这正是武丁以后预立王嗣的明证[1]。卜辞中出现的“小王”或“大子”等记载,也应作如是观。
值得注意的是,商代的“大宗”“小宗”概念与西周有着本质区别。殷墟卜辞中虽有大宗、小宗之分,但商人所谓“大宗”乃指大的祖庙,庙主自上甲起;“小宗”则指小的祖庙,庙主自大乙起。所谓“大示”是指自身所出的直系先公先王,“小示”则包括旁系的先公先王。然而,商人的直系并不一定是长兄,凡是其子继承王位的都属于直系。这一点与西周以后具有严格嫡庶规定的宗法制度截然不同[2]。
商代后期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甲骨卜辞中的特祭现象——即商王专祭其所自出之王(直系亲属)而不祭非其所出之王(旁系亲属),祭直系先王时又必兼祭其配偶(先妣)——正是当时已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证明。然而,一夫一妻制从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特殊的性质,它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非对男子的。商王及贵族们虽有法定配偶,但同时拥有一个或无数个非法定的配偶。这种婚姻制度为嫡庶之别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2]。
3.1.2 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周人在建国之前,同样处于氏族制度末期,其氏族首领职位也实行“兄终弟及”。如周太王去世,长子太伯、次子虞仲都不肯继承,于是传位给第三子季历;周文王舍弃其长子伯邑考而立次子武王;武王崩,其弟周公旦继立。这些兄弟相及的事例,表明周人早期仍沿用旧的宗法传统[3]。
然而,周人在建国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挑战。商代自中丁以下曾有九世之乱,贵族之间对于王位、财产的争夺激烈,严重威胁了统治阶级的稳定。周公旦在位期间,制礼作乐,为了减少贵族之间的矛盾,抑制兄弟之间的争端,正式规定王位只能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其余诸子则分封在外,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3]。这一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比商代实行的兄终弟及更能有效地调息兄弟间的矛盾,使政治上一人独尊的专制制度更加巩固。
周人为什么要创立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吕氏春秋》中的一段话揭示了其根本动因:“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適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適孽无别,则宗族乱。”[3]天子和诸侯的职位是贵族们都想争取的目标,一旦产生争夺,就会造成社会大乱,这对贵族的统治极为不利。因此,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以防止王位的争端。
王国维对此有精辟的论述:“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3]觊觎王位者虽多,但嫡长子则只有一人。嫡长子的身份在宗法系统中又高于诸子之上,老王一死,其王位自然而然就归于他了。所以,实行宗法制的继统法就是“定之以天”,这确是当时统治阶级“求定息争”、巩固贵族统治的一个有效办法。
3.1.3 从“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演进逻辑
从商代的“兄终弟及”到周代的嫡长子继承,这一转变并非简单的制度更替,而是深刻反映了社会结构从氏族血缘组织向国家政治组织的转型。商代前期的“兄终弟及”是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的自然产物,它适应了流动部族中氏族长老共同决策的需要。而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则是国家形态成熟后对权力稳定传递的制度化要求。
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第一,继承原则不同。商代“兄终弟及”以兄弟之间的年龄长幼为序,强调同辈之间的权力传递;周代嫡长子继承则以父子之间的血缘亲疏为序,强调代际之间的权力延续。第二,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商代的继承制度允许多个兄弟轮流执政,权力相对分散;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将权力集中于一人,实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第三,制度稳定性不同。商代的“兄终弟及”容易引发兄弟之间的权力争夺,如中丁以下的九世之乱;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则通过“定之以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继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这种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可以用表3-1加以概括:
表3-1 商代与周代继承制度比较(来源:根据文献综合整理)
| 比较维度 | 商代前期(兄终弟及) | 商代后期(过渡期) | 西周(嫡长子继承) |
|---|---|---|---|
| 继承原则 | 兄弟长幼为序 |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存 | 嫡长子优先 |
| 权力集中度 | 分散 | 逐渐集中 | 高度集中 |
| 制度稳定性 | 低 | 中等 | 高 |
| 社会基础 | 流动部族 | 定居社会 | 成熟国家 |
| 核心目的 | 维持氏族团结 | 减少内部纷争 | 巩固政权稳定 |
从商代前期的“兄终弟及”到商代后期的过渡形态,再到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这一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从氏族血缘组织向国家政治组织的深刻转型。周人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创新,成功地将血缘关系纳入政治秩序的框架,实现了宗统与君统的初步合一。
3.2 大宗与小宗的层级结构
3.2.1 大宗与小宗的理论界定
宗法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嫡庶长幼的严格区分,构建起大宗与小宗之间的层级结构。这一结构的理论基础,主要见于《礼记》与《仪礼》的相关记载。《礼记·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3]
所谓“别子”,即有别于长支的旁支,与长支长子分别,故名为“别子”。因为自他开始分出来独立为一家之长,所以他也成为其后代子孙之始祖。这一支的嫡长子(继别者)成为他这一支的“大宗”,大宗又称“宗子”。嫡长子的诸弟(继祢者),则为“小宗”[3]。
从具体的政治制度结合宗法来看,这一结构更为清晰。各诸侯国君的嫡长子是第二世的国君,国君之弟受封为卿大夫,成为这一分支之祖,即“别子为祖”。别子之嫡长子世代继承下去,即“继别为宗”,这个宗是“大宗”。整个宗族体系中,最高、最早的只有一个最大的大宗,其后的大小宗俱宗事之。每个小宗自身又成为继别的宗的大宗,包有其下的许多小宗。如此推衍下去,层层相因,构成一个错综而有系统的宗法形式的政治组织[3]。
大宗、宗子在宗族中的地位之尊,远远超过其他同族人,不仅高于庶子、小宗,甚至高于其他诸嫡子。《礼记·内则》称:“適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这种崇高地位是从远古逐渐建立起来的。原始氏族流行的祖先崇拜,本为团结本氏族的工具之一,到阶级社会,隆重的祭祀祖先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国家中最重要的大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祖先所在之地——宗庙,自然成为同族人精神上共同尊崇的中心。统治者更是有意识地利用这些氏族血缘组织的祭祀活动,建立起唯我独尊的社会地位[3]。
3.2.2 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宗法关系
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封国的权力[4]。
这种以各级族长为领导核心的宗法制度,十分明显,是由父系家长制的氏族组织变质和扩大而成。因为它把父系家长制氏族许多特征的躯壳都沿袭了下来。古代希腊氏族的特征,包括公共的宗教节日、公共墓地、相互继承权、相互帮助与保护的义务、族内结婚的权利、共同财产的掌管、父权的血统、禁止族内结婚、收养养子的权利、选举并罢免首长的权利等。这些不仅是古代希腊氏族的特征,而且是父系氏族普遍存在的特征[4]。
西周时期的文献与金文材料,为大宗与小宗的层级结构提供了直接证据。《诗经·大雅·文王》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盖谓文王既受命,其后世子孙能王天下,于是武王为继体长子、为天下之大宗,百世不迁。其管、蔡、鲁、卫等十六国,皆文王支子,出封为诸侯,其长子亦世为诸侯,为群姓之大宗,亦百世不迁,“本、支”皆百世也[3]。
《诗经·大雅·公刘》云:“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谓:“君,诸侯;宗,大宗。”意即诸侯君一国,即为一国之大宗。《诗经·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3]这些记载充分说明,西周时期的人们已经明确认识到周天子是同姓诸侯的大宗,而诸侯在其国内,也是其同族人的大宗。
金文材料同样印证了这一结构。周金文中称西周京师为“宗周”,意即周室为天下之大宗。如《令簋》载:“令敢扬皇王休……用事于皇宗……”;《班簋》载:“隹八月初吉,在宗周”;《臣辰盉》载:“隹王大龠于宗周”;《大盂鼎》载:“隹九月王在宗周命盂”[3]。这些金文材料表明,“宗周”作为京师称谓,本身就承载着宗法制度的政治含义。
春秋时期的文献记载也反映了诸侯之间的宗法关系。公山不狃谓叔孙辄曰:“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此大夫之宗诸侯也。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则诸侯亦相宗也[3]。
3.2.3 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宗法关系
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4]。
这一层级结构可以用表3-2加以说明:
表3-2 西周宗法制度的层级结构(来源:根据《礼记》《仪礼》及金文材料整理)
| 层级 | 身份 | 对上级的关系 | 对本级的关系 | 继承原则 |
|---|---|---|---|---|
| 第一层 | 天子(周王) | 无 | 天下大宗 | 嫡长子继承 |
| 第二层 | 诸侯 | 对天子为小宗 | 在本国为大宗 | 嫡长子继承 |
| 第三层 | 卿大夫 | 对诸侯为小宗 | 在本家为大宗 | 嫡长子继承 |
| 第四层 | 士 | 对卿大夫为小宗 | 在本族为小宗 | 嫡长子继承 |
祭祀制度是体现大宗与小宗层级结构的重要场域。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儿子都可以祭祀其祖先的。大小宗的区别之制定,其意义就在于此。在祭统上,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是四小宗,各有其所宗、所祭的固定对象,凡非其所继,皆不得祭[3]。
例如,继曾祖和继祢的便无权祭高祖,继祖、继祢的便无权祭曾祖,继祢的不能祭祖,不继祢的次子便不能祭祢。此是小宗所宗,继始祖才称为大宗。始祖只有嫡长子一系列的宗子有祭祀权,其余无论是小宗或庶子,都无权祭始祖。要祭祀必得请大宗宗子来主祭,而自己只可作陪祭。任何人都应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祀,只能去敬那个能祭祖的宗子了。所以说“尊祖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3]。
宗族中的最大嫡长子称宗子,是承继大统的宗庙之主。一庙只有唯一的一个祭主。这样,便形成了大宗统于上、小宗统于下的严密组织。祭祀如此重大,而有权祀祖的又只有大宗宗子,因而大宗便成为宗法制度中,同时也成为社会上地位最高、权位最重的人物。现代研究宗法的学者指出:“大宗在同族的地位,实际与君无异”;或说:“宗主在宗内就等于君之在邦中”[3]。这些判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3.2.4 “百世不迁”与“五世则迁”的宗法原则
宗法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原则,即“百世不迁”与“五世则迁”。《礼记·大传》云:“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3]
“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由于始祖是其后世子孙的共同始祖,应当永远享祀,成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以周王室为例,周文王作为周王朝的奠基者,其后世子孙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奉文王为始祖,形成百世不迁的大宗。同样,各诸侯国的始封君,其后世嫡长子继承君位,奉始封君为始祖,也在本国范围内形成百世不迁的大宗。
“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小宗有继高祖者、继曾祖者、继祖者、继祢者等不同的四小宗,凡非其所宗则不祭,所以不是世享,而是依次顺延,“祖迁于上”,因而也就“宗易于下”了。具体而言,当小宗的祭祀对象超过高祖以上时,就要将远祖的神主迁出,不再祭祀,同时小宗的身份也随之改变。
这种“百世不迁”与“五世则迁”的区别,体现了宗法制度在维系核心血缘集团的同时,也对不断扩大的亲属群体进行有效管理。大宗作为宗族的稳定核心,保证了宗族组织的连续性;小宗则通过“五世则迁”的方式,避免了因亲属关系过远而导致的祭祀混乱,使宗法制度能够适应世代繁衍的实际情况。
3.3 宗庙制度与昭穆制度
3.3.1 宗庙的起源与功能
“宗法”的“宗”字,从“宀”从“示”,本义即为宗庙。“宀”是宫室的形象,“示”是其中所住神主的象征,所以《说文》说:“宗,尊,宗庙也。”沈子簋载:“作于周公宗”,周公宗即是周公庙[4]。
周族建造宗庙的历史十分悠久。《诗经·大雅·緜》记述太王(公亶父)迁居到岐山时开始营建的情况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太王在迁居到岐山后,改变住窑洞的习惯,开始建筑“室家”,同时就“作庙翼翼”[4]。
周族的习惯,庙和寝造在一起,庙造在寝的前面。古人所以要把庙和活人住的寝造在一起,因为他们认为庙是历代宗主的住宅,寝是现任宗主的住宅,两者必须密切联系。他们把死人看得和活人一样,所谓“事死如事生,礼也”。《尔雅·释宫》说:“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庙只是比寝多出了东西厢[4]。
因为古人认为庙是祖先住的宫室,常常把庙称为宫,例如鲁国的“桓宫”即桓公庙,“炀宫”即炀公庙,这类称呼很是普遍。庙也称为室,如鲁的伯禽庙称为“太室”或“世室”。庙又称为寝,如《周礼·夏官·隶仆》所谈到的五寝、小寝、大寝,都是指庙。又因为庙堂是举行大典和宣布大事的场所,如同朝廷一样,亦称为朝,庙就是由此得名的。如鼎说:“王各(格)于大朝”,大朝即是太庙[4]。
3.3.2 昭穆制度的渊源与意义
昭穆制度是宗庙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的文献中已有明确记载。《尚书·酒诰》云:“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诗经·周颂·载见》云:“率见昭考,以孝以享。”毛传:“昭考,武王也。”[3]
《左传》僖公五年载宫之奇之言:“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僖公二十四年又载:“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3]
按照这些记载,周太王的儿子辈太伯、虞仲、王季为昭,太王的孙子辈文王、虢仲、虢叔为穆,太王的曾孙辈武王、周公等又为昭,太王的玄孙辈如成王则又为穆。世次是以昭穆相间排列的。这种排列的昭穆,盖为庙制和墓制的次序,《周礼·春官·小宗伯》之职有“辨庙祧之昭穆”,郑注谓“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周礼·春官》云:“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注:“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可见古人之庙次与墓次相同,均以昭居左、穆居右的方式排列[3]。
《礼记·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依照左昭右穆的规定,其庙制排列如图3-1所示:
flowchart TD
subgraph 昭穆庙制图
A[太祖庙] --> B[昭一]
A --> C[穆一]
B --> D[昭二]
C --> E[穆二]
D --> F[昭三]
E --> G[穆三]
end
图3-1 昭穆庙制示意图(来源:根据《礼记·王制》绘制)
这种昭穆分排后就被永远固定下来,《宋史·礼志》载何洵直认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庙次虽迁,昭穆之班,一定不移。”这就是说,某人系昭永远为昭,某人系穆永远为穆,昭穆是固定不变的。在庙制中亲尽则庙毁,逢昭庙毁,则诸昭行向上自相推升,而穆行不变;反之,逢穆庙毁,则诸穆行自相推升,而昭行不变[3]。
3.3.3 昭穆制度与原始社会血缘组织的关联
昭穆制度的意义,长期以来是经学家争论的焦点。《礼记·祭统》篇说:“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又说:“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称之为“长幼有序”。然而,按照昭穆庙制图式,以本人算起:本人之祖与本人排在一起,本人之父与本人之子排在一起。按后世家族观念,父子关系最亲,祖与孙稍次,而昭穆排列却是父子分开;祖、孙隔代关系较疏,反而是同列一行。这怎么叫“长幼亲疏之序”呢?[3]
古礼祭祀也是如此,《礼记·曲礼上》云:“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曾子问》引孔子之言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祭统》也说:“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儿子与父亲从血缘上是最亲近的,为什么儿子反而不能为父尸,而必要以隔代的孙子为尸呢?过去经学家争论了上千年,越解释越糊涂[3]。
近人开始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亚血族群婚的理论去理解这一现象,才真相大白。原来所谓昭、穆是源于母系氏族时代的两个通婚的不同氏族。在母系氏族社会,高祖、祖、子为同一个氏族,住在一起;而曾祖、父、孙则同为另一氏族。祖父假定为昭氏族,与父亲属于穆氏族是不同族的人,可是祖父与孙子却同属昭氏族。因此,才有“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的规定。由此可知,昭穆制度实是远古母系氏族时的制度,而残存于周时的遗迹而已[3]。
这一发现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它表明,西周宗法制度并非完全创新的制度设计,而是对远古血缘组织传统的继承与改造。昭穆制度作为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存,被周人巧妙地纳入宗法制度之中,成为维护宗族内部秩序的重要工具。
3.4 宗统与君统的关系
3.4.1 宗统与君统的合一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高度融合,宗统与君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后世礼家如郑玄等人认为,宗法制度是卿大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关,天子、诸侯的继统为政治上的君统,卿大夫的继统才是宗法。清代学者一般也都是这种主张。然而,从西周春秋时人的观念来看,这种区分并不符合历史实际[3]。
《诗经》与周金文所说的“大宗”“宗子”当然是宗法制的内容,不过西周春秋时宗统与君统是合一的。既有宗族的含义,也有政治上的含义。后世礼家把宗族组织的宗统与政治上的君统截然分开,认为天子、诸侯实行君统,不实行宗法制度,卿大夫、士阶层才用宗法制的宗统,这并不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3]。
王国维对此有精辟的论断:“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近代学者更进一步从古文献和金文中举出例证,证明在西周具体的历史上,天子、诸侯不但有大宗之实,也有大宗之名[3]。
3.4.2 政权高于族权的原则
然而,宗统与君统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宗统是族权,是属于同一血缘集团中的一种传统控制势力;而君统则是政权,是对某一特定地域中居民的政治权力,不管血缘是不是相同。两者不能相混[3]。
在西周时代,宗统和君统虽然大致相合、一致,但政权高于族权的原则已经确立。《礼记·大传》说:“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穀梁传》说:“不以亲亲害尊尊”(文公二年),“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昭公八年,又见隐公七年)。天子的兄弟对天子或诸侯的兄弟对诸侯,要以政治上的君事之,不得讲亲属以兄弟关系待之。这就是政权高于族权,使血缘关系的地位降低在政治关系的地位之下[3]。
族权与政权两者统治的范围也不同。族权只限于本族,而政权还包括非本族的人群。所以政权的统治范围要大于族权。可见族权与政权之不同,只是性质上一为传统习惯势力,一为政治势力,权力上高低与广狭不同,但本质上则是相通的[3]。
3.4.3 宗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宗法制度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王位继承的稳定性。通过嫡长子继承制,将王位继承问题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继承权争夺而引发的政治动荡。正如王国维所言,这一制度“任天而不参以人”,以“定”来“息争”。
第二,构建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秩序。通过大宗与小宗的层级结构,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纳入一个统一的宗法体系之中,明确了各自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形成了“大宗统于上、小宗统于下”的严密组织。
第三,强化对地方的政治控制。通过分封制度,将周王的兄弟、子侄分封到各地为诸侯,这些诸侯在政治上对周王承担义务,在宗法上对周王以大宗相事,从而形成了“以藩屏周”的政治格局。
第四,整合异姓贵族。宗法制度虽然以姬姓贵族为核心,但也通过联姻等方式将异姓贵族纳入宗法体系之中。同姓不婚的原则促使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建立姻亲关系,从而扩大统治集团的血缘基础。
3.5 宗法制度的推行范围与社会影响
3.5.1 宗法制度是否适用于天子与诸侯
关于宗法制度的行用范围,历来存在争议。汉儒认为,宗法制是卿大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关。然而,从西周春秋时的文献与金文材料来看,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历史实际。
《诗经·大雅·公刘》云:“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谓:“君,诸侯;宗,大宗。”意即诸侯君一国,即为一国之大宗。《诗经·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3]这些记载明确将“大宗”的概念应用于天子与诸侯,说明在西周时期,人们已经将宗法原则应用于政治领域。
春秋时期的文献也反映了诸侯之间的宗法关系。公山不狃谓叔孙辄曰:“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此大夫之宗诸侯也。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则诸侯亦相宗也[3]。这些材料充分说明,宗法制度不仅适用于卿大夫阶层,也同样适用于天子与诸侯。
周金文中称西周京师为“宗周”,意亦周室为天下之大宗也。如《令簋》《班簋》《臣辰盉》《大盂鼎》等青铜器铭文中均有“宗周”之称,这绝非偶然,而是宗法制度在国家政治层面的直接体现[3]。
3.5.2 宗法制度对西周政治结构的塑造
宗法制度对西周政治结构的塑造,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
第一,在中央层面,宗法制度确立了周天子作为天下大宗的政治地位。周王不仅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宗法上的最高族长。这种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在统治中同时拥有政治权威和血缘权威,从而强化了王权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在地方层面,宗法制度通过分封诸侯,将血缘关系与政治控制相结合。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这种双重宗法身份使诸侯在政治上既服从天子,又在本国拥有相对独立的统治权。这种“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政治格局,有效地扩展了周王朝的统治范围。
第三,在基层层面,宗法制度通过卿大夫、士等阶层的层层分封,将血缘组织与行政组织融为一体。各级贵族既是宗族之长,又是行政首长,从而实现了“家”与“国”的统一。
3.5.3 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的互动关系
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分封制度是宗法制度在政治领域的延伸,而宗法制度则为分封制度提供了组织原则和合法性基础。
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这种层层分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宗法制度中“别子为祖”原则的政治化体现[4]。
分封制度的政治功能,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的言论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3]可见,分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血缘关系来巩固政治统治。
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的互动,可以用表3-3加以概括:
表3-3 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的互动关系(来源:根据文献综合整理)
| 宗法层面 | 政治层面 | 互动机制 |
|---|---|---|
| 大宗(天子) | 王权 | 大宗为天下共主 |
| 小宗(诸侯) | 封国 | 小宗出封为诸侯 |
| 大宗(诸侯) | 君权 | 诸侯在本国为大宗 |
| 小宗(卿大夫) | 采邑 | 小宗受封为卿大夫 |
| 宗子 | 宗主 | 宗子兼为政治首长 |
3.6 宗法制度的历史意义与制度局限
3.6.1 宗法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宗法制度对后世中国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嫡长子继承制成为此后数千年中国王朝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尽管在实际运行中屡有变通,但其基本框架一直延续到帝制终结。
其次,宗法制度中“尊祖敬宗”的理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家族伦理和社会组织。后世中国的宗族组织、祠堂制度、族谱编纂等,都可以追溯到西周宗法制度的传统。
再次,宗法制度中“政权高于族权”的原则,为后世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血缘关系在政治生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治权力对血缘关系的优先性,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3.6.2 宗法制度的内在矛盾
然而,宗法制度也存在内在矛盾。第一,宗法制度虽然通过嫡长子继承制减少了继承权的争夺,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权力斗争。西周中后期出现的厉王被逐、共和行政等政治危机,说明宗法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政治稳定。
第二,宗法制度中的“大宗”与“小宗”关系,在长期运行中可能产生离心倾向。诸侯作为小宗,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其政治离心力也随之增强。西周后期王权的衰落,与宗法制度的这种内在矛盾不无关系。
第三,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难以有效整合非姬姓贵族。尽管通过联姻等方式吸纳异姓贵族,但宗法制度的核心仍然是姬姓贵族集团,这种血缘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统治集团的开放性。
3.6.3 宗法制度与西周政治结构的演进
宗法制度是西周政治结构的核心组织原则之一,它与分封制度、礼乐制度、天命观念等共同构成了西周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宗法制度通过嫡长子继承制确立王位继承的稳定性,通过大宗小宗的层级结构整合统治集团,通过宗庙制度和昭穆制度强化血缘认同,从而实现了血缘与政治的高度融合。
然而,宗法制度并非静止不变的制度设计,而是随着西周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西周前期,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相结合,有效地巩固了周王朝的统治;西周中后期,随着政治危机的出现,宗法制度的内在矛盾逐渐显现,其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也受到挑战。
3.7 本章小结
宗法制度是西周政治结构的核心组织原则,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系统性改造而成,实现了血缘与政治的高度融合。本章通过分析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大宗与小宗的层级结构、宗庙制度与昭穆制度、宗统与君统的关系等核心问题,揭示了宗法制度如何整合统治集团、维护政治稳定的内在机制。
第一,从商代“兄终弟及”到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的转变,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从氏族血缘组织向国家政治组织的深刻转型。周人通过这一制度创新,成功地将血缘关系纳入政治秩序的框架,实现了宗统与君统的初步合一。
第二,大宗与小宗的层级结构,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纳入统一的宗法体系之中,明确了各自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形成了“大宗统于上、小宗统于下”的严密组织。
第三,宗庙制度与昭穆制度,为宗法制度提供了仪式化的表达方式。通过祖先崇拜和祭祀活动,强化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和认同感,同时也确立了宗子在宗族中的崇高地位。
第四,宗统与君统的关系,体现了西周政治结构中血缘与政治的双重逻辑。尽管政权高于族权的原则已经确立,但宗法制度仍然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合一与互动构成了西周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
宗法制度不仅在西周时期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深刻影响了此后数千年中国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嫡长子继承制、宗族伦理、政权与族权的关系等,都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命题。然而,宗法制度的内在矛盾——血缘关系的疏远化、政治权力的离心化、统治集团的封闭化——也在西周后期逐渐显现,为后来的政治变革埋下了伏笔。